怡邦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股东权利

 

  1. 本公司只有一类股份。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载有本公司股东﹙「股东」﹚权利。
  1. 股东有权收取本公司发出之公司通讯*。

 

* 「公司通讯」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代表委任表格。

  1. 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CCASS) 持有股份之股东如拟收取本公司之公司通讯,可不时透过卓佳通知本公司。

 

  1. 股东适时获提供有关将在股东大会议决事宜之全面背景资料,并获通知有关规管股东大会之规则(包括投票程序)之详细资料。
  1. 在组织章程细则及联交所不时订明规则之规限下,股东有权于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不拟出席股东大会之股东可委任受委代表代其投票。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会议通告一併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1. 于递呈要求当日持有赋予于本公司股东大会投票之本公司缴足股本不少于十分一之股东可透过各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或决议案。
  1.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週年大会所作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大会主席会在会议开始时说明以投票方式表决之详细程序。投票时,亲身出席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之每名股东,每持有一股股份则可投一票。倘股东为公司并由正式授权代表代为出席,则该股东将被视作亲身出席。亲身出席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并可投超过一票之股东毋须行使其全部投票权或以相同方式行使其全部投票权。以投票方式表决之结果将被视为会议上之一项决议案。投票结果将于股东大会完结后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ebon.com.hk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1. 本公司鼓励股东参与主要企业管治事宜之决策。于股东大会前,股东会有充足时间考虑获提呈的决议案。
  1. 本公司确保每票均得到恰当计算及记录。投票结果由独立监票员核实,并于股东大会完结后适时于本公司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公佈及登载。

 

  1.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在有关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之股东或须在有关股东大会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二零二二年九月